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8
月26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013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含強力膠之殘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0日22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單。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三、扣案含強力膠之殘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
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