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朝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4號)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2625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