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 李宗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羚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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