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秋琴
楊春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秋琴、楊春華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十一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秋琴、楊春華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緩刑3年確定,並應給付「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下同)127萬1,300元(給付方式為:
自民國98年5月8日起,每月連帶償還告訴人「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10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確定。惟受刑人2人除第1期有清償10萬元外,爾後全未依判決所定之負擔履行,迄100年8月4日止,緩刑期間已過3分之2,共僅清償16萬3,000元。雖受刑人2人復於100年1月12日本院訊問時,陳稱其等願自100年2月起,每月以1至2萬元清償云云,然之後亦僅於同年3月清償5,000元、同年4月清償3,000元、同年5月清償5,000元,同年6月以後即全未予償還(受刑人2人於100年8月12日復再行給付3,000元予告訴人,是合計已清償17萬2,000元),故受刑人2人未於履行期間依約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撤銷緩刑宣告之條文,業於98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並於98年9月1日施行。而就修正施行後之法律適用,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第2項特此明定:「於中華民國98年
5月19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及第76條規定。」查本件受刑人2人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年,均緩刑3年確定,並應就所積欠之127萬1,300元部分,自民國98年5月8日起,每月連帶償還告訴人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10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並於同年3月26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件受刑人2人既係於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宣告,且修正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緩刑期間至101年3月26日屆滿),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自應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後即現行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及第76條規定,合先敘明。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認為,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因此,檢察官命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所為之司法處分,固有其裁量權限,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除對檢察官上開司法裁量處分有其審查權限外,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官裁量撤銷緩刑之權限,併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2人於98年5月14日確有匯入第1期10萬元,爾後即未再按上開緩刑所定之負擔按月向告訴人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給付,僅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不等之金額予告訴人,迄今並僅償還17萬2,000元等節,有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存摺明細影本1份在卷可稽,業據受刑人徐秋琴於100年10月31日本院訊問時供承屬實,渠未依和解條件履行而違反緩刑負擔之情節,乃屬明確。
本院審酌受刑人2人無故不履行上開緩刑所定之負擔,兼衡其於判決確定後迄今已逾2年,僅支付17萬2,000元予告訴人(償還金額未及7分之1),尚有109萬9,300元之餘款迄未償還等情,顯見受刑人2人不知悔悟,並無還款之誠意及積極之行動,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且受刑人2人前於100年1月12日本院訊問時供稱:「預計自100年2月開始將以每個月1萬元至2萬元不等償還告訴人」、「伊等目前從事住家清潔工作(薪水約2萬5,000元)及抓漏工作(薪水約2萬元),連小孩學費都繳不出來」、「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之建物仍被假扣押」、「賺的錢要付房貸還要付小孩的生活費、水電費等」等語,經本院調取99年度撤緩更一字第1號卷宗核閱屬實,業與受刑人徐秋琴於100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經濟情況大致相同,顯見其經濟狀況與同年1月間相比並未更加惡化,卻仍未能如其所述於100年2月以後每月按時償還至少1萬元予告訴人,而僅於附表編號19至24所示之時間,不定時匯入不等之金額予告訴人,有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存摺明細影本1份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2人前開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實未見其等履行前揭緩刑條件之誠意。兼衡受刑人2人於該案審理時既已衡酌其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償能力,而認其可依和解條件履行,告訴人亦信其履行之誠信而同意和解並願予受刑人2人自新機會(參98年度上易字第11號卷第60頁之和解筆錄),則經法院為緩刑宣告後,受刑人2人卻以經濟能力不足為由而不依條件履行,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條件宣告之公信及兼顧告訴人利益之保護,而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且情節重大,更難預期受刑人2人將恪遵法令規定。綜上,本院因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2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
┌──┬─────┬─────────┬────────┐│編號│匯款日期│匯款人│匯入金額│├──┼─────┼─────────┼────────┤│1│98.05.14│徐秋琴│新臺幣100,000元│├──┼─────┼─────────┼────────┤│2│98.11.19│徐秋琴│新臺幣5,000元│├──┼─────┼─────────┼────────┤│3│99.03.29│徐秋琴│新臺幣5,000元│├──┼─────┼─────────┼────────┤│4│99.04.07│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5│99.04.12│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6│99.04.16│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7│99.04.21│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8│99.04.30│徐秋琴│新臺幣6,000元│├──┼─────┼─────────┼────────┤│9│99.05.06│徐秋琴│新臺幣5,000元│├──┼─────┼─────────┼────────┤│10│99.05.28│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11│99.06.17│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12│99.07.12│徐秋琴│新臺幣5,000元│├──┼─────┼─────────┼────────┤│13│99.08.17│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14│99.09.15│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15│99.09.28│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16│99.12.29│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17│100.01.07│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18│100.01.13│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19│100.03.23│徐秋琴│新臺幣5,000元│├──┼─────┼─────────┼────────┤│20│100.04.06│徐秋琴│新臺幣1,000元│├──┼─────┼─────────┼────────┤│21│100.04.08│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22│100.05.03│徐秋琴│新臺幣2,000元│├──┼─────┼─────────┼────────┤│23│100.05.06│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24│100.08.12│徐秋琴│新臺幣3,000元│├──┴─────┴─────────┴────────┤│合計新臺幣1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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