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搶奪、偽造印文、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搶奪│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07.08│99.06.01│95.05.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5806號│字第14214號│23398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72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2103│99年度訴緝字第214號││實││2416號│號│││審├──────┼───────────┼─────────┼──────────┤││判決日期│99.09.24│99.10.27│99.09.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2103│99年度訴緝字第214號││判││2416號│號│││決├──────┼───────────┼─────────┼──────────┤││判決│99.10.18│99.11.22│99.12.07│││確定日期│││(撤回二審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224號│執字第13858號│執字第9573號││備註│(編號1、2定應執│(編號1、2定應執│(編號3~5應執│││行刑1年)刑期由│行刑1年)刑期由│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由│││108.4.12~109.4.11│108.4.12~109.4.11│101.10.24~106.5.3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3.11.18│95.03.25~95.04.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398號、臺中地檢96│23398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7241號│年度偵字第724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2253號│2253號│││審├──────┼───────────┼──────────┼──────────┤││判決日期│100.07.07│100.07.0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5547號│5547號│││決├──────┼───────────┼──────────┼──────────┤││判決│100.10.06│100.10.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4011號│執更字第4011號│││備註│(編號3~5應執行│(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刑期由101.10.24~│刑期由101.10.24~││││106.5.31│10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