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被訴傷害及毀損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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