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古憑等上列上訴人與古憑訴等人因104年度重字第1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