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蕭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庭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5,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