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他字第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 嗣上開 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婚字第
170號民事判決確定,且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故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3,
0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