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黃雪梅 被告 廖敏竣 (原名 廖永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00元×應有部分1/2=26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廖敏竣(原名廖永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