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惠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惠子於102年3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王惠子自102年09月至105年05月共消費簽新臺幣38,631元,但於105年7月2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1,43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