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43號

原告 林亞青

居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1樓送達代收人 林陳秋梅

被告 陳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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