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思穎 兼法定代理 何筱玄 即 王淑璿 人
一、㈠債務人劉思穎於繼承 劉永昊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筱玄
即王淑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㈡債務人劉思穎於繼承劉永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筱玄即王淑璿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