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翁國富 被告 柯嘉雄 被告 柯走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465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柯嘉雄、柯走被訴偽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