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債務人 蔣中銘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蔣中銘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及其配偶謝美麟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98年3
月1日)起迄今之任職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職稱、薪資計算方式(例如:本薪、獎金、紅利、津貼等),並提出在職證明書、98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明細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99年度所得扣繳憑單)。
⒉承上,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請提出經雇主簽名或蓋
章之證明文件(應載明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⒊說明債務人之配偶謝美麟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中「財交」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2,448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稱每月支付勞保費及健保費2,750元乙節,依債務人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92年8月1日即已退保,且迄今未再加保,請說明債務人既未參加勞工保險,何來勞保費之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債務人稱配偶謝美麟、母 賴碧玉 分攤生活支出乙節,說明母賴
碧玉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如何分攤生活支出(例如:分攤比例?每月分攤之金額?),並提出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⒍債務人稱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乙節
,核與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承租之房屋地址不同,請說明其原因,並據實說明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處所何在?債務人所陳住所地究為何人所有?每月租金究為若干元?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契約、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等)。
⒎債務人稱其姐分攤房租乙節,請陳明其姐之姓名、工作內容及
每月收入情形、是否共同居住、分攤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其姐之最近戶籍謄本、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文件等)。
⒏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
關係、如何分攤共同生活支出?⒐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開始領取租金補助3,600元?除租金補助
外,是否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並提出自開始領取之日起迄今之補助款入帳存摺明細、低收入戶卡、主管機關核發社會補助之函文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⒑說明債務人是否有以要保人名義購買商業人壽保險(含儲蓄型
及投資型保單)?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額若干?並提出該等人壽保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⒒提出債務人自98年3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金融帳戶(含封面及內頁)影本。
⒓提出債務人配偶謝美麟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⒔提出98年3月1日起迄今,勞保(或國民年金)、健保費之繳納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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