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 陳佳瑜
陳佳微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再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新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原告陳再成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11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原告陳再成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86號駁回抗告,並因原告陳再成未聲明不服而確定在案,是本件訴訟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