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張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昌賢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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