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3號聲請人 謝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秋月李許秋月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到期日108年11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本件聲請,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號碼CH369379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故就上開本票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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