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112年1月14日9時30分許起至同日10時許止,在臺南市楠西區東勢里農田飲用保力達半罐,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於同日10時5分許自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附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農地工作,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0時15分許行經臺南市楠西區東勢里南188線,因行車違規,為警攔查,發現乙○○身上有酒味,遂對乙○○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並於同日10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本件被告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偵辦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資料及駕駛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本案檢察官業已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054號判決,作為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證據,應認足以證明被告累犯之事實,且檢察官陳明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並請本院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應認檢察官已就本案被告為何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為說明。而被告前於110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3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1年6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書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與前案所犯之罪名相同,且被告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再犯本案,可認其犯罪情節及惡性非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弱,被告本案犯行仍有依前述規定加重本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除前開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其他次酒駕犯行,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財產之安全,幸未肇致交通事故,兼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0頁),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林昆璋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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