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忠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忠義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紹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3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