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保險小字第2號原告 吳婧絹 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見卷第18
1、18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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