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63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婕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發票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經核,聲請人112年1月5日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載系爭本票發票金額為新臺幣104872元,與系爭本票不符,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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