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28號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AVD-6867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