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28號

聲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AVD-6867車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