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淑霞 (即 李少峰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少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玖萬肆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