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瓊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305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及合計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瓊霞於109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0萬元,借
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前6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
㈡上述借款已繳納至111年8月15日之利息,自111年8月15日(
應繳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契約書第14條,本件借款已視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9,305元,及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逾期延滯違約金3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㈣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無任感禱。
㈤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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