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926號債權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債務人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峰 債務人揚程管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陸萬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