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瑾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瑾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瑾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36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10年3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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