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29號原告 羅文中 被告同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枝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5,326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7,700元。比較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32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