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83號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上開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林大朋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584元【計算式:應返還系爭○○○鄉○○○段○○○○號土地面積15,903.65x公告土地現值160元/平方公尺=2,544,5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25,552元,有收據聯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頁),尚有未足,請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3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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