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告 陳少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8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4,662元,其餘不變(見本院卷第46頁)。核原告前開所為,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本件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三、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有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 林榮城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受損之修復費用為158,877元(含零件129,721元、工資10,542元、烤漆18,614元),自應就零件費用折舊部分自損害賠償額中予以扣除。又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且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     

(二)系爭汽車係於104年11月出廠,此有系爭汽車行照為佐(見本院卷第14頁),迄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即109年6月29日,已使用4年8月,則零件扣除折舊費用估定為15,50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及烤漆費用後,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44,662元(計算式:15,506+10,542+18,614=44,662元)。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逾訴訟費用額1,000元部分,則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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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9,721×0.369=47,867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9,721-47,867=81,854

第2年折舊值81,854×0.369=30,204

第2年折舊後價值81,854-30,204=51,650

第3年折舊值51,650×0.369=19,059

第3年折舊後價值51,650-19,059=32,591

第4年折舊值32,591×0.369=12,026

第4年折舊後價值32,591-12,026=20,565

第5年折舊值20,565×0.369×(8/12)=5,059

第5年折舊後價值20,565-5,059=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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