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18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原名: 林佑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01月至91年06月間邀同債務人
甲○○、 林呂麗香 (已歿)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0,976元整,復於民國92年01月至93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林呂麗香(已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6,966元整,復於民國94年01月至94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5,765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甲○○、林呂麗香(已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218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50976│ 譽軒 即林佑│0月06日起││八七六│││元│民││││├──┼───┼─────┼──────┼──────┼───────┤│2│新臺幣│乙○○即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86966│佑民│0月06日起││二七六│││元│││││├──┼───┼─────┼──────┼──────┼───────┤│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95765│譽軒即林佑│0月06日起││七│││元│民││││└──┴───┴─────┴──────┴──────┴───────┘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976│譽軒即林佑│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民│││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即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966│佑民│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765│譽軒即林佑│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民│││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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