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陳致豪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被告 羅文洲 (原名 羅尚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