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暘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泰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8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熤冠軸承有│台灣中小企業銀│暘裕實業│105年8月10日│139,300元│AF0000000│││限公司 陳俊琳 │行東台南分行│有限公司││││├──┼───────┼───────┼────┼──────┼─────┼─────┤│002│臺灣熤冠軸承有│台灣中小企業銀│暘裕實業│105年9月10日│200,000元│AF0000000│││限公司陳俊琳│行東台南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