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字第3581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手機殼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007號被告張明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案,業經判決確定。扣案之塑膠手機殼1個,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166號判決確定,而扣案之塑膠手機殼1個並未經該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塑膠手機殼1個經以乙醇沖洗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塑膠手機殼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以現今技術尚無法將其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