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陳志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孟宇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李孟宇、 吳宜庭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