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26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張家維
鄭雲蘭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聲請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八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八二之一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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