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4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怡葶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29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3585)」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34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2558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29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3585)」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34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2558號)」,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首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