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基簡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啟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啟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後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內容,並補充記載理由內容:被告江啟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6年12月13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631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而緩起訴期間為2年,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至108年12月12日止,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8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7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江啟暉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參點參貳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柒只,均沒收銷燬之。」等情節在案,嗣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職權撤銷緩起訴之處分,並提起本件公訴,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該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106年度核交字第1658號、107年度緩字第11號、107年度緩護命字第5號、107年度緩護療字第5號、108年度撤緩字第209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0號卷證各壹宗;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件在卷可佐。是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自屬於5年內2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自應逕行起訴,而毋庸以初犯視之,再進行觀察勒戒、強制處分之保安處分,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玆審酌被告經上開緩起訴期間為2年,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至108年12月12日止,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8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該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7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江啟暉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參點參貳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柒只,均沒收銷燬之。」等情節在案,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該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106年度核交字第1658號、107年度緩字第11號、107年度緩護命字第5號、107年度緩護療字第5號、108年度撤緩字第209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0號卷證各壹宗;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件在卷可佐。是被告顯然缺乏戒斷決心,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有悔改之心,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施用次數、時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施用次數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存錢,永不吸毒,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何必吸毒如此害自己呢,自己要當下一念杜絕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因為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會變成自己終生遺憾,是自己想通了,自己宜早日做自己想做的事、早日實現夢想、妥善安置自己健康財產,現在當下就改進不吸毒、勿心存僥倖,好好存錢,這樣的心態觀念行為,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當下一念貪吸毒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宜早日回頭,心甘情願改過,不要自暴自棄,自己不殘害自己,自己給自己一條生路,不要再碰毒品了,重新過著有意義的人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珮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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