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92號聲請人 吳承昕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文隆 民國10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被繼承人吳文隆之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