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40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代理人 張鈞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鳳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上述第一項如代理人非徐光曦請補正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