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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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林曉薇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200元(8×40×10-1,000=2,2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所列債權人隆誠當舖,業經陳報並無任何債權,債權人是否已變更為 蔡伊婷 ?如是,並請釋明債權金額及其住居所、聯絡方式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參加國民健康保險。
四、財產目錄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內頁,並登錄至陳報前一日。
五、聲請人之收入:請釋明聯興企業社自民國106年6月成立後迄今之每月營業活動項目及營業額。
六、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聲請人居住之臺東市○○路○段○○○號房屋,現為何人所有
?是否為承租或借用?如為承租,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㈡請釋明聲請人陳報其生活必要費用11,448元,並實際支出
子女 王奕傑 、 王惠芳 之扶養費共11,448元,合計22,896元。然聲請人陳稱每月打零工收入僅約14,000元,如何負擔上開費用?
七、請釋明聲請人、子女王奕傑、王惠芳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並請提出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事業?
九、請釋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子女王奕傑、王惠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