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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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張曉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14日止累計45,225元正未給付,其中42,881元為消費款;2,34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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