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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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謝昕儒
石 孫玉琴 張汶珊 張雲珍 許町子 陳明琴 游慧君 蔡能意 楊婉妮 被告 薛晴襄
薛人碩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