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郭貞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偉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