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1號原告 邱宗黃 被告 林容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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