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1號原告 邱宗黃 被告 林容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1號原告 邱宗黃 被告 林容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