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給付教育生活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並
經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有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
稽。而聲請人名下雖有宜蘭縣○○鄉○○段第2510地號○○
○鄉○○段第4140、4210及4260地號土地共4筆,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存卷可參
,但該4筆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且為多人共有,顯然難
以處分,應予扣除,此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1紙在卷可佐。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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