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進田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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