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4號異議人 趙福龍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曾貴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84條第2項規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12年苗小字第431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不公正,異議人依法提起上訴,且陳明事實、理由及物證,係合理、合法之上訴,惟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上訴,係不公正、偏坦、偏頗、濫權之裁定,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異議人對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4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第一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原裁定以異議人之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並無不合。異議人就原裁定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鄭子文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