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聲請人 曾怡靜 相對人 鐘鴻恩
鐘惠民 即吉豐五金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司全字第八十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司全字第8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