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 黃秋芬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通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號返還款項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完整明瞭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39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民國109年4月24日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麗珍